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修订稿)
合肥工业大学文件
关于印发《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修订稿)》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修订稿)》已经2018年12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修订稿)》
合肥工业大学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已经到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进行销毁处理。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销毁任何档案。实施办法如下:
一、档案馆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划定全校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保管期限进行公布和实施。档案保管期限除会计档案具体规定年限外,其他档案定为三种保管期限,即永久、30年、10年。
二、 档案立档时即进行鉴定。凡属
归档材料即列为资料或剔除;凡属归档材料,依据内容和质量,对照保管期限表划定保管期限。
三、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档案馆会同原立档部门进行鉴定,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
四、 对需销毁的档案,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组成鉴定小组,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认真的清理、审查鉴定,确定无保存价值后,编制销毁档案清册,写出报告,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五、 销毁档案时,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机密档案材料,必须会同学校保密管理部门鉴定,登记造册,经学校档案工作委员会批准后,派专人送指定地点监销。
六、档案鉴定、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馆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工作。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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