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馆涉密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档案馆是收集、整理、保管学校档案的重要部门。全体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合肥工业大学档案保密制度》,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共同保守国家秘密,维护档案安全。
第二条各单位(部门)在立卷归档并向档案馆移交涉密档案时,应当标明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属于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和可以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相关保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以后,再移交档案馆馆藏。不属于本单位(部门)产生的密件,原产生单位未对密级、保密期限作出变更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三条涉密档案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应当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四条涉密档案应有专门的库房存放,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五条涉密档案除主管部门或形成人利用外,其他单位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同时查阅人员应符合密件规定的接触范围。查阅涉密档案需经分管校长和学校保密办公室批准;查阅会议记录等内部档案要经档案形成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第六条涉密档案在指定阅档室查阅,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阅的,应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档案保密制度》中关于密件借阅使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涉密档案的销毁,按照《合肥工业大学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凡需销毁的涉密档案必须严格审定、造具清册,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指定专人监销,销毁档案的清册存档备查。
第八条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密管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坚持“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的原则。
第九条对违反保密规定,故意或过失造成档案泄密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合肥工业大学档案保密制度》等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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