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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制度

合肥工业大学档案馆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职工管理,加强对职工考勤、考绩、进一步实现职工业绩的量化考核,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请病、事假的有关规定

1.按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档案馆的批假权限为:3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馆长批准,报人事部备案;3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馆长签署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不能参加档案馆组织的理论、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请假须经馆长审批。

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理论、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请假须经馆长审批,并按学校相关要求执行。

2.职工请病、事假须提前一天申请并提交书面请假条,或在考勤系统中进行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申请的,可在当天上班前告知科室负责人,以便安排工作,上班后补写假条。

3.职工去医院就诊,向科室请假,回来时凭病历销假,超过二小时(含)以上则按病假处理。

 4.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探亲假、产假、护理假、丧假等按《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职工请病假必须有医院诊断证明。

6.职工请病、事假的校内绩效津贴减发或停发按学校和档案馆有关规定执行。

7.职工病假、事假、迟到、早退、旷工以指纹考勤记录为准,馆办公室负责监督统计,在每月月初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核实、汇总、公示。

二、职工加班、调休的有关规定

 1.对属于职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原则上不采用加班方式完成,确需加班的,需报领导审批同意。

2.职工可自愿选择加班奖励或调休冲抵加班时间。

3.各科室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合理安排职工调休。

4.原则上加班4小时以内算半天,4小时以上算1天。加班1-2小时,酌情折算。

三、职工迟到、早退、旷工、擅自脱离岗位的有关规定

1. 职工在每次上班后到岗或下班前离岗算迟到或早退一次(以指纹考勤记录为准)。

 2.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和溜岗。

3.职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假期满未申请续假、申请续假未获批准并未按时到岗、请假理由弄虚作假的,均作旷工处理。

4.迟到、早退、串岗、溜岗、旷工的职工的校内绩效津贴减发和停发按学校和档案馆相关规定执行。

5.年度请假累计30天以上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6.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无故缺席学校及档案馆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5次(含5次)以上者,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7.不服从组织分配,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年度考核按不称职处理。

8.科室负责人超越权限审批请假、加班、调休,或对职工考勤、违章违纪等行为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其当年考核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按程序追求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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