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馆党支部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一条 按上级党组织要求和部署,定期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工作,并认真做好组织鉴定。通过民主评议增强党员意识,提高党员素质。
第二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其他党规规定的党员条件,通过对党员的正面教育、自我教育和党内外群众的评议,以及党组织的考核,对每个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作风等方面情况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条 注重党员的学习教育,以学习党章、党规、党的基本理论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为基本内容,结合评议内容着重抓好党员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党员意识教育。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不降低党员标准,也不提空泛过高的要求;既要对照评议标准严格要求,又不搞上纲上线。个人应认真如实地写好个人总结材料,在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
第五条 评议中要坚持民主公开原则,让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党内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解剖自己,带头接受批评,带头评议别人。
第六条 党内互评后,可采用报告、个别谈心、召开座谈会或民意测验等方法,听取有关领导和党外群众对党支部和党员的意见。
第七条 党支部根据党内和党外群众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照党员标准对每个党员做出评议结果,并写出书面鉴定。组织鉴定要与被鉴定者见面,允许提出个人的看法和意见。
第八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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